申请人:耐切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伟建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对第15877192号“HEALTHY HAPPY 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HAPPY BABY”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45105号“HAPPY BABY”商标、第12626534号“HAPPY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搜索及品牌介绍;2、独家经销协议及经销合同;3、销售订单;4、域名信息;5、官方网站上的公司及产品介绍;6、产品销售的店铺目录和宣传单;7、参加展销会及慈善活动资料;8、展望东方栏目介绍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向我委补充提交了在先裁定及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复印件(未经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婴儿尿布、人用药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起异议,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6036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婴儿尿裤、消毒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HEALTHY HAPPY BABY”,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HAPPY BABY”,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