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81508号《关于第21273604号“DYNASDY王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9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4434号“Dyn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有引证商标一、第3079519号“王朝DYNASTY及图”商标、第5073144号“王朝DYNES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8年3月27日第1613期、2018年3月6日第1590期、2018年3月7日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