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YNNY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9107号“MORPHC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密切对应联系,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7268号“MORECAST”商标(第9类)、第1217268号“MORECAST”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及摘译;申请商标的报道证据;金山词霸对“morph”、“cast”、“forecast”、“more”的释义;引证商标网络搜索结果等。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以上传、传递、下载、存储、共享数据、文件、档案、资料、文字、照片、图像、图形、音乐、音频、上传视频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并且可以满足他人用于检测、测量、识别、跟踪、报告以及存储非语言性表达和动作数据并且从静态图片中制作视频、照片、文字、图形以及音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用设备和仪器;录制、传输或者再现声音或者图像用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一个不可下载音频和视频内容的网站,该网站用于娱乐、教育以及培训的音频剪辑和视频剪辑;所有用于社交和网络,旅游和商务的内容仅限于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字的编写,不包括广告宣传文本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