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70214号“WEI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103865号“WE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340号“威孚WEI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分别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6977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6976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