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永金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28637号“阿李巴巴 ALIBABASHO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2267号决定,于2018年4月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极有可能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及本次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均真实有效,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应被撤销。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2、广东省鞋业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3、许可合同、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及企业机读档案信息;4、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5、参展发票;6、撤三决定书;7、参加第115-120届广交会出口展会相关展位使用责任书、参展通知、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明文件;8、2015年8月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的国际鞋展证明文件;9、行业协会证明、参展图片、财务数据表、产品图片、交易发票、公司及车间图片、相关荣誉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14日在第25类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其向我委提交的复审证据1-证据5原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检验报告、证据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4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