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少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0626号“南王酒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84462号“南王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读音、字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南王酒堡”与引证商标“南王山泉”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