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2815号“万达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77449号“万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55485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9942362号“万达财富WANDA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万达财富(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万达财富(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可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