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2809号“万达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第19040836号“万达WANDA及图”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4534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引证的第776581号“万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22645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89966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877864号“万达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15319319号“万达影业WANDA PIC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19941738号“万达财富WANDA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万达财富(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所有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万达财富(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可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