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城文玩汇(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29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4729984号图形商标、第25267571号“巧锁匠 智能生活 用“芯”守护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54501号“SMARTTABLE及图”商标、第143892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申请的第25845731号“指拍”商标是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状态未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寻找赞助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