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净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2664号“乐之趣LEZHIQ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4471878号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80952号图形商标、第16320377号图形商标、第1946711号“全程无忧及图”商标在设计风格、构成文字、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