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72587号“丝路灵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丝路灵果 24172587

阅读:133414 2018-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2587号“丝路灵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95146号“丝路仙果及图”商标、第8242897号“絲路奇果 SILK ROAD MAGICAL FER…

  申请人: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2587号“丝路灵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95146号“丝路仙果及图”商标、第8242897号“絲路奇果 SILK ROAD MAGICAL FE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丝路灵果”与引证商标二中文“絲路奇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指定使用在饲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172587号“丝路灵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丝路灵果 241725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0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