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滑县康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94332号“爱灸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灸”字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作为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