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拉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3918号“黑白情 Black White Lov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02191号“Black White Rat”商标、第11248556号“black n wh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展会图片;宣传单;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Black White Lovin”与引证商标一“Black White Rat”、引证商标二“black n white”均含有显著识别英文“Black Whit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