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87778号“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 25887778

阅读:72146 2018-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乐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87778号“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7608720号“乐到家及图”商标、第5420315号“樂到家”商标、第7371784号“樂到家”商标…

  申请人:武汉乐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87778号“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7608720号“乐到家及图”商标、第5420315号“樂到家”商标、第7371784号“樂到家”商标、第25018752号“乐送到家lesongdaojia”商标、第24095892号“乐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状态未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其它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商标局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仅针对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乐聚到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乐到家”、引证商标二“樂到家”、引证商标三“樂到家”、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乐送到家”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87778号“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聚到家LEJU GET HOME 258877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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