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华远景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98831号“远景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79073号“远洋山水远景阁OCEAN LANDSC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远景联合”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87170号“远景保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86882号“远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远景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提出复审申请,亦未提交放弃声明,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承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对申请人在“资本投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