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4312号“帝道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45728号“帝道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帝道仙”与引证商标“帝道鲜”文字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