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善解童贞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1201号“善解童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儿童性教育,不足以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胡萍老师介绍及所发表的文章;2015-2016年家庭教育国际论坛文集;荣誉证书、聘书;相关媒体报道;CCTV生活频道对胡萍老师的转发视频;出版书籍页面、电商平台销售页面;书籍评价;2014-2016讲师培训日程表、讲课照片、费用发票;课程点评;路演照片及食品;宣传海报、门票;宣传单、名片等照片;资助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善解童贞”中“童贞”指儿童贞操,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使用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