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2454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9524545

阅读:96373 2018-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奥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对第19524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广州奥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对第19524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99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出现任何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引证商标并未在0301及0306类似群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取得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AUSSIE及图”商标通过使用及宣传,已经在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盘形式):1、2009-2013年财富全球五百家最大公司排名节录、2014-2017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2、相关媒体对被申请人的报道资料;3、被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4、被申请人“aussie(袋鼠)”产品的销售信息、使用心得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第3类商品,具有冲突。引证商标比争议商标申请的时间早,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让消费者认为是申请人的系列品牌,而产生混淆和难以区分。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7月28日在第3类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权的请求,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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