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合方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0313号“合方书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已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