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敏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92601号“简约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9977499号“简时代JIAN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疑似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企业营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采购合同;产品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简约时代”,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