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28938号“PAY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应“支付盒”而选定的英文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并且是申请人知名品牌“支付宝”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没有构成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品质等特点的描述,在所报服务上具备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于申请人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PAYBOX”,该文字用在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可以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