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正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正点餐饮有限公司因第26402532号“正在司康 SCONE·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以广州正点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当地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但经查,申请人并未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091955号“正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77388号“正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变更信息打印件;申请人部分媒体报道及宣传资料的打印件;申请人部分展会照片及推广合同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正在司康”、外文部分“SCONE•ING”和图形构成,该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面包”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