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谦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6658号“青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471415号“青阅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87163号“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42989号“青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照片;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及线上课程平台;中华网的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青课堂”,与引证商标三“青课”仅一字之差,且在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办公产所照片、微信平台等自制证据及媒体报道情况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