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俊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12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1423457号“康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5806627号“BEYT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企业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