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丹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6337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鲜明独特,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7271号“迪万DIVINGT 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已经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大量使用,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芳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及图”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