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77431号“GMOEMU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MOEMUSA 17477431

阅读:100431 2018-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中华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4日对第17477431号“GMOEMU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GM”、“…

  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中华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4日对第17477431号“GMOEMU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GM”、“GMC”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GM”商标为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第1394351号、第1566061号、第161192号、第3353887号、第1243323号、第1048763号、第8706247号商标(以下称统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3521号“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200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90919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1701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12199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34106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争议商标中还有“USA”,含义为美国。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8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GM系列商标在各国情况;

  2、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08年至2010年各大报刊杂志上有关申请人GM、雪佛兰、别克、凯迪拉克、SGM等众多品牌的报道;

  4、申请人在华合资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5、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

  6、《全球名车录》1998年版至2004年版;

  7、部分介绍申请人的文章;

  8、《财富》杂志评比报道;

  9、申请人部分包含GM文字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0 、有关GM商标的裁定复印件;

  11、1998-2008年申请人旗下汽车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和出口量统计列表;

  12、行政保护有关记录;

  13、2005年,有关媒体对申请人在上海车展发布量产全球车雪佛兰AVEO的新闻报道;

  14、其他新闻报道;

  15、其他案件裁定、法院判决;

  16、申请人通用汽车在华业务介绍;

  17、申请人在华关联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企业简介;

  18、申请人在华汽车销售量2009-2014年情况简介;

  19、图书馆检索报告;

  20、其他证据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0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二至七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MOEMUSA”为普通字体纯英文商标,其中“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可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贴牌生产、代加工”,“USA”可译为“美国”。基于此,争议商标可能被识别为“GM”和“OEM”和“USA”三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七英文部分“GM”,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区别,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GM”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汽车”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我委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委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可区分,不至损害其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美国”含义,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规定是对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的规定,而本案涉及的是相对事由。故,我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477431号“GMOEMU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MOEMUSA 174774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76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