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21043号“好未来学而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54216号“好未来 TAL By people For 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54541号“好未来 每个人的好未来 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