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94690号《关于第22617041号“尊享 HARMONIZATION Zun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4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07715号“尊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6月27日做出的2018撤W02075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5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