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72181号“物农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减项,删除“知识产权申报代理、咨询服务”经营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出代理机构备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申报代理、咨询商品”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