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4091号“寿乡在线SHOUXIANG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52093号“寿乡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66294号“寿乡果业SHOU XIANG GUO 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38835号“寿乡公社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稳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寿乡”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寿乡”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装饰用干花、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树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