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81666号“物农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物农宝 25781666

阅读:136699 2018-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1666号“物农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77947号“物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呼叫、含义、所处地域等方面具有较大不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

  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1666号“物农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77947号“物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呼叫、含义、所处地域等方面具有较大不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其他标识品牌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四、申请商标已进行营业范围变更,其营业范围不再包含“知识产权申报代理”等服务,不会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网络媒体报道资料、变更后营业执照等光盘扫描件、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减项,删除“知识产权申报代理、咨询商品”经营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出代理机构备案办理。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申报代理、咨询商品”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物农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物农”,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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