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62281号“原浆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浆青 25462281

阅读:144084 2018-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连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62281号“原浆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经查询含有“原浆”文字的商标已有多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原…

  申请人:刘连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62281号“原浆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经查询含有“原浆”文字的商标已有多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原浆”指粮食通过酒曲发酵成酒,完全是不勾兑的原始酒液,其与“青”结合并未改变其含义性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基于个案审查原则,其他案例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462281号“原浆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浆青 254622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7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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