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邱县城关镇强干干货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376961号“石库门 SHIKU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671175号“石库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75575号“石库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5392号“石库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8]第W0000119221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2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文字“石库门”整体含义为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棍、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冰糕、补药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糖果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棍、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