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3754号“大海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994158号“大海及图”商标、第25517969号“大海音乐”商标、第26027266号“大海 路亚讲堂”商标、第6362629号“上一企业及图”商标、第244232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投入市场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材料、公益事业记录材料;合同、发票;参展信息;宣传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大海网校”及图形所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大海”及图形所构成,两商标均以汉字“大海”为显著认读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教育信息;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