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5500号“藻上好 Algae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3770351号“藻上好”商标的延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23770351号商标信息;签约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藻上好”及英文“Algae better”所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lgae better”容易被理解为具有“更好的水藻”之含义,指定使用在“制药用维生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第23770351号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为不同商标,申请人对第23770351号商标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