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82515号“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国际注册第200705号“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4218号“Isa W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ISA”释义;相关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钉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铜、镍、锰或铝合金或含上述材料的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括或由铜、镍、锰和/或铝组成的合金”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SA”具有“锰铜”之含义,指定使用在“金属螺母”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