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四季弘福美食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11305号“大周四季弘福 DAZHOUSIJIHO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52921号图形商标、第19523772号“吉榕小味及图”商标、第120866651号图形商标、第21819353号图形商标、第238443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