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河市桂顺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23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2571号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后,一直在核定服务上通过店面、产品包装、杂志、展会等方面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和宣传。经过多年发展,被申请人已成为集月饼馅料、糕点馅料精华的销售公司。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2、所获荣誉及发票信息;
3、包装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
4、《烘焙商务》入刊图片、入刊协议及相关发票;
5、产品图片信息。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体现出其为生产销售月饼馅料和糕点馅料的企业,证据体现的完全是被申请人在其生产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非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委提交的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杂志、销售发票等方面的在案证据能够体现复审商标或产品的证据几乎均为在馅料等商品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等也仅是作为参会者,而并非是进行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且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显示其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食品添加剂、食品饮料、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