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呈晓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0096号“babyle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032586号“鲜茶柠檬宝贝 LEMON BABY 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609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