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928923号“山药 大吃兄山药片 FAMILY BIG BRO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21808号“药山 yaoshan及图”商标、第1461952号“Family”商标、第3161062号“Family”商标、国际注册第888747号“Food Family及图”商标、第7982614号“团子家族FAMILY”商标、第12090518号“鼎福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山药 大吃兄山药片”、英文“FAMILY BIG BRO”所构成,含有文字“山药”,其为药食两用的中药材,含有丰富的营养保健物质,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