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嘟嘟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28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70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 深圳市嘟嘟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陈洪涛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陈洪涛的撤销申请,第6128462号第38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3、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截屏;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租赁合同;
7、纳税证明;
8、复审商标原注册人营业执照;
9、复审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0、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1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2、商标转让证明;
13、公司官网截图;
14、名片;
15、宣传册;
16、信息发送平台;
17、合同、发票;
18、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星渡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于201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13日。2016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深圳市嘟嘟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称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是否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3、8—12、18中,营业执照、复审商标转让等信息用于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4、5中,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据6、7中,房屋租赁合同至多证明被申请人具有经营场所,纳税证明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持续经营并依法纳税。证据13中,公司官网截图未显示时间、复审商标。证据14、15中,名片、宣传册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16中,信息发送平台截图未显示时间。证据17中,信息服务合同、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