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米来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4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167390号“南雁N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细沙;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石料;水泥;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路面敷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