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穗东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79154号“穗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483005号“中央艺术区 CENTRAL ART DISTRICT ”商标、第17823676号“CADS”商标、第18351411号“光谷蓝焰 OPTICS VALLEY BLUEFIRE及图”商标、第16710455号“立照能源LIZHAO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