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航大北斗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0885号“BJBA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002809号“绿韵溪洲LVYUN XIZHOU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002809A号“绿韵溪洲LVYUN XIZHOU及图”商标、第24236500号“姑婆山Gupo shan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