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商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41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782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表达的元素都是凤凰,但是俩商标整体表现形式、线条走向、构图细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所指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