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丰(长汀)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42371号“杰克战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10625519号“杰克与狼Jack Wwff”商标、第14143417号“杰克野狼JACKYEL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大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杰克战狼”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杰克与狼”、引证商标二汉字“杰克野狼”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