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首是章(福建)大数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38120号“馬首是章MASHOUSHI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马首是瞻”在创新时代文化和艺术的融合与延展。申请人系马首是章的创始人,且申请商标标识已进行作品登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馬首是章”为成语“馬首是瞻”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标识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