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圣光
申请人因第26402652号“美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71659号“美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328570号商标并未引用第16360830号商标驳回其注册申请,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艺术品估价、保险经纪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祖”与引证商标“美租”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