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安南泥湾景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慧博宏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4306号“红色南泥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同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146436、23245033号“南泥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金融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共有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红色”为修饰词,其显著识别部分应为“南泥湾”,该词与引证商标一、二“南泥湾”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