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7756号“世界美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并未直接表示所报服务项目内容等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制对象,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世界美女”用于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